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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霸王条款还要“霸”多久

2013-01-29 12:01:37 来源: 作者: 浏览:1908

  长期以来,物流行业货损、货差、丢货、骗货等事件频繁发生。由此造成的理赔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诸此弊病虽与公司管理、员工素质、保价理赔、监管缺位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各种问题的矛头无疑均指向了存在多重漏洞的物流契约条款(或称“运输协议”等)。毋庸置疑的是,物流快递业契约的部分条款并不符合市场规则,甚至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某些备受诟病的条款显然已成为行业潜规则,成为喊而不停、打而不止的“霸王条款”。物流行业的契约条款是废还是立,又该怎样改?如何才能使让货物更安全、理赔更公平、双方权益更有保障?又如何让物流业“霸王条款”不再“霸”,潜规则变阳光?

  花建功(河南路港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每个客户都希望自已的货物能安全交付,但由于货损货差产生的“理赔率”在所有的物流公司都是存在的。理赔中,客户最希望物流公司在服务态度良好的情况下,给予足额的经济赔偿,达到服务和赔偿双满意;而物流公司则希望用最小的成本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留住客户,或者对小的零散客户予以放弃。客户希望多赔钱,物流公司不想多赔钱,这是物流市场长期存的客观矛盾。我们认为“保价运输”能较好解决这一客观矛盾。“保价运输”是适应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原则而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完善的一种运输方式。它实际上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特殊的交易安排,是对赔偿限额制度的有益补充,并体现了当事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私权自治精神。“保价运输”对客户而言,仅需要支付很少的保费就能确保自己货物的足额赔付;对物流公司而言不仅可以将风险进行转移,同时提高了自己的信誉度;对保险公司而言,这是随着物流业爆炸式发展而带来的新的利润源泉。“保价运输”是成熟物流企业的必选。目前,我国有80%以上的海上运输,中国制造业500强的所有客户都对自己的货物运输进行了保价。因此,物流公司、客户以及保险公司都需要“保价运输”。

  骆建领(媒体人)物流契约合同的某些条款有推卸责任的嫌疑,明显不利于消费者。其中有些甚至与《民法》、《合同法》等法律相悖,成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正是由于这些有失公平条款的存在,大大降低了物流快递人员的违法成本,成为了企业逃避责任、为理赔“减刑”的护身符,致使物流企业有恃无恐,与此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此,相关部门应该依法取缔那些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最高赔偿额、强定损耗比例、赔丢不赔损、管件不管量、先签后收等“霸王条款”,制定统一、规范、合理、公平的理赔标准和责任条款。对于损失货物,力求按货物评估价值比例而非运费比例赔偿。同时,平衡货物保价标准,划定保价费用最低线和最高线,在参考声明价值的同时,力求按实际价值赔偿。也即是说,对普遍存在问题的物流契约条款应该予以修改和完善。这可以由行业协会及向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操作实施。

  李胜先(主任律师)物流契约的“霸王条款”实际上体现了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问题的逐步凸现。我国目前执行的某些物流方面的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下来的,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而且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这些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立法上涉及交通、铁道、航空、商业、外贸等十多个立法部门,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在法规和政策的调整中,要在对现行法规和政策,特别是影响物流产业发展的一些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规。同时,还必须调整和优化政府目前的政策取向,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物流技术装备更新、物流项目土地使用、物流服务及运输价格、工商登记管理等方面制定有利于物流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

  毛明星(主任律师)近年来,快递行业中一些不完善的制度也引发了不少纠纷和投诉,如货失只按运费10倍以下赔偿,擅自设定提货或索赔期限,“快递延误不赔”,任意设定免责事由等已经成为快递公司通用的“霸王条款”。这不但无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物流行业的契约条款必须要改正。首先,改正要以《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法律依据。长期来物流、快递公司对物品丢失的赔偿,依照的是《邮政法》中第四十七条“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如今随着物流、快递行业的不断发展,托送物品的价格也不断增加,现有的赔付条款已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应有的权益。而且《邮政法》也特别表明,这仅适用于邮政普通业务,而邮政普通业务范围以外的快递损失赔偿,则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其次,改正要充分结合消费者和物流企业的不同利益需求,找到二者之间的利益共同点。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要保证物流企业的合法权益。再次,物流协会和消费者协会要积极配合物流霸王条款的改正,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刘晓玲、田永胜(律师)物流契约条款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物流运输中的保价问题。一方面,货主认为自己已经和物流方达成协议了,物流方就有义务和责任保障货物的安全,货物在过程中出现差错,无论保价不保价,物流方都要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面,物流方认为,提醒货主对货物进行保价,这是一种对货物价值的保障,而且从收货到送货的这一系列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人为和非人为的风险,天气异变、地震、洪水、冰冻以及不法分子的偷盗抢等,这里面的责任就并不一定全在物流方。物流运输保价就是货物的保证价值,也可称为声明价格。货物保价运输既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实行限额赔偿后,保证承运人、托运人利益对等的一种赔偿形式。保价运输除对托运人的损失起补偿作用外,运输企业可以直接采取特殊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所以,解决物流契约“霸王条款”应该力推保价运输。

  综上所述,物流契约部分条款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霸王条款,严重违背了物流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我们希望,在大力推行“保价”和完善保价制度的基础上,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物流法律,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助推物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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