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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煤制烯烃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

2015-08-10 09:52:02 来源: 工信部 作者: 浏览:2161
  工信部8月7日公布了《煤制烯烃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就煤制烯烃行业的工艺与装备、资(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予以了规范。
 
  意见稿提出,新建和改扩建的煤制烯烃项目鼓励采用国内自有知识产权的先进可靠的洁净煤气化、空分、净化、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烯烃分离等系列工艺技术。
 
  鼓励烯烃产品后续产业链向差异化、精细化、高端化方向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煤制烯烃行业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煤制烯烃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行业秩序,严格新建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布局、技术先进、资源节约、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以煤为主要原料经甲醇(煤制甲醇的量占消耗甲醇总量的50%以上)生产烯烃的项目。
 
  一、产业布局
 
  (一)煤制烯烃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
 
  (二)煤制烯烃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要求。
 
  (三)严禁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建设煤制烯烃项目。
 
  (四)新建煤制烯烃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等,具备较好的资源和运输条件等。
 
  二、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和改扩建的煤制烯烃项目鼓励采用国内自有知识产权的先进可靠的洁净煤气化、空分、净化、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烯烃分离等系列工艺技术。其关键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气化工艺应采用加压气流床气化技术,碳转化率不小于98%,冷煤气效率不小于70%;空分单套装置每小时制氧能力不小于6万标准立方米;净化工艺中“CO+H2”损失率不大于0.5%;硫回收工艺中硫回收率不小于99.5%;甲醇合成工艺中吨甲醇消耗新鲜气量不大于2250标准立方米;甲醇制烯烃(MTO)工艺吨烯烃消耗甲醇不大于3.06吨,甲醇制丙烯(MTP)工艺吨丙烯消耗甲醇不大于3.50吨;烯烃分离工艺烯烃回收率不小于99.5%。
 
  (二)鼓励采用多联产技术和余热余压利用等实用节能技术、空冷和闭路循环技术等,降低综合能耗及水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煤制烯烃主要设备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的经济规模。
 
  (四)鼓励烯烃产品后续产业链向差异化、精细化、高端化方向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
 
  三、资(能)源消耗
 
  (一)煤制烯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按《煤制烯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180)执行。现有煤制烯烃生产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水耗应满足下表中的准入值,鼓励达到先进值;新建装置应达到下表中的先进值。
 
 

 
  (二)煤制烯烃生产装置应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并配合节能监察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
 
  (一)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水和废气排放、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到达标、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和依法合规处置。
 
  (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验收。
 
  (三)生产企业应控制无组织排放。严格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制定初期雨水收集、切换措施。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事故应急池并配套污染水隔断和回抽系统,配备污染和事故监控设施。
 
  (四)各种废催化剂等固体废弃物中,含有贵金属的催化剂应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交于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送符合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的设施或场所进行处理处置。
 
  (五)新建和改扩建煤制烯烃生产企业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公开环境信息。
 
  (六)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及时报告并有效应对废气、废水非正常排放或装置物料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安全、消防及职业卫生
 
  (一)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条件。
 
  (二)新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和竣工验收。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及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审查、验收制度,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甲醇储罐区或其他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当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紧急喷淋装置。
 
  (三)煤制烯烃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安全、环保、消防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器材设备。
 
  (四)新建装置生产过程应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和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以及必要的安全监测、防护装置。
 
  六、监督与管理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投料试车前,需具备完善的安全、环保、消防、急救系统和齐全的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手续;项目投入试生产,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各项验收。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煤制烯烃生产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煤制烯烃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对本规范条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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