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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太原禁止销售运输燃煤!

2017-09-05 09:47:51 来源: 作者: 浏览:929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10月1日起,我市在市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运输燃煤。

  根据我市最新发布的《关于在本市市区禁止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禁燃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禁燃区范围包括城六区、综改示范区(太原市区范围)、不锈钢园区,太钢、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西山白家庄矸石热电厂及保留的燃煤热电厂除外。

  这一范围内,禁止燃用燃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为了有效治理燃煤污染,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治理力度,扩大集中供热的范围,取消市区范围内分散的燃煤锅炉。

  今年7月,《太原市2017年散煤治理暨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市燃煤污染治理全面进入实施阶段。

  其中明确提出,市区要建成“禁煤区”,市区范围内的生活用煤、农业生产用煤、商业活动用煤、企事业单位用煤、工业企业用煤(除太钢、二电和保留热源厂外),实现燃料煤炭清零,全部由清洁能源替代,替代率要达到100%。

  因此,在实施市区禁煤的同时,我市将加大散煤管控力度,即“一清二拆三禁”——所有完成清洁供暖改造的农村,坚决落实“一清二拆”,即清存煤、拆锅炉(火炉)、拆煤灶,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原煤散烧,确保用气安全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同时对散煤实施禁售、禁运和禁用。

  而且,与“禁煤令”同时发布的,还有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明确将太原市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通知中明确提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范围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10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于9月底前完成淘汰。

  10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市政府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城区政府、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应组织工商、城管、煤炭、环保、交通、质监、公安、交警和街道(乡镇)等部门,依法做好禁止燃煤的管理工作,对在禁煤区域内违法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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