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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泄漏事件推动我国首部原子能法立法

2011-05-24 12:58:10 来源: 作者: 浏览:1446

    近日,首届原子能法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在论坛上,以学者身份带领研究小组为立法起草提供学术支持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威表示,目前,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已完成了原子能法的立法研究课题。

    原子能法起草研究小组还在多方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完善原子能法草案,最终将于年底前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据赵威教授介绍,早在1984年,我国首次启动原子能法的起草工作,后因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而被搁置,但此次日本核泄漏事件加快了我国原子能法的立法脚步。

    他透露,备受关注的核损害赔偿问题在原子能法中有细化且可操作性的规定。

    对于原子能法起草的情况,赵威教授今天上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详细解读了相关背景、内容,以及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现状

    日本核泄漏推动立法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在原子能法开始制定之前,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赵威(以下简称赵):1984年我国就开始启动原子能法的起草工作,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原子能法律体系。

    核能安全监管依靠的只是一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8部行政法规以及一些部门规章。

    这些不同级别的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制定一个核能领域的基本法,来统领这些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FW:再次启动原子能法的制定工作,是受到日本地震所引发的核泄漏事件的影响吗?

    赵:此次的日本核泄漏事件起到了一个推动作用,加快了我国原子能法的制定脚步。

    其实,早在日本核泄漏事件之前,就一直有专家学者呼吁尽快制定原子能法。

    FW:在没有原子能法的现状下,我国的核能发展受到了哪些影响?

    赵:没有原子能法也就没有一个具有保障性的标准。比如,在国际上,别的国家想购买我们的设计,但由于我们没有标准,别国就会觉得缺少保障性的支撑而放弃。

    目前,我国有13个运营核电机组和30个在建核电机组,是世界上拥有在建核电机组最多的国家。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原子能法律体系,核能发展受到限制。

    因此,立原子能法能预防核电产业重大事故,并将运行中的风险降低。例如,对核电从业人员的数量、素质水平都可能会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规范行业的行为准则。

    此外,有了这样一部原子能法,也会加强我国核电事业与别国的国际合作。

    立法进程大事记

    1984年首次开始启动原子能法的起草工作,后因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而被搁置

    1999年再次成立起草小组,开始对世界各地原子能法进行调研,持续近十年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导致起草工作再次搁置

    2011年再次启动原子能立法工作

    内容

    立足国情

    核技术研发将有法律保障

    FW:此次将要制定的原子能法将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赵:会包含铀矿地质的勘察和采冶、核材料的管制、核设施的管理、核技术应用的管理、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核安全的管理、核应急的管理、核损害赔偿的管理以及核进出口管理等内容。

    FW:与之前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原子能法会有哪些改进?

    赵:即将建立的原子能法首先会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不再像之前的法规那样分散,所覆盖的领域也将更加全面。

    对于之前的法规中的一些陈旧、不合理的条款,也会根据当下的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调整,权威性和稳定性都将有所提高。

    FW:您认为目前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在立法时会重点针对这些问题来制定相关条款吗?

    赵:目前我国核电产业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我们核电技术领域缺少核心知识产权,不少核心技术还是从国外引进。

    这就要求我国要加大对核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同时也要培养更多的科研人员。这个问题在立法时应该会被考虑进来,要从法律层面给予保障。

    其次,我国核安全管理也面临着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

    现在核电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一台机组配备35名左右的监管人员,而我国13台机组只有监管人员300人,平均每台不到24人。

    因此,也应通过立法来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并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关注日本

    细化核损害赔偿加强可操作性

    FW:日本核泄漏事件对我国核电发展方针是否产生影响?

    赵:2007年10月通过的《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已将我国的核电发展战略由“适度发展”变为“积极发展”,力争2020年核电占电力总装机比例的5%以上,而目前核电占全部电力的1.5%。

    日本核泄漏事件之后,中国核电“积极发展”的方针被“安全第一”所取代。

    FW:日本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核电安全的担心,制定原子能法是为了限制核电吗?

    赵:不是。制定原子能法是让核电事业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更健康、更有序地发展。因为核能是一种高效的清洁能源,但核电站一旦发生事故,危险性也极高。

    FW:在此次的日本核泄漏事件中,大家都很关注核损害赔偿的问题。对此,原子能法将会有哪些体现?

    赵:2007年6月,国务院曾出台《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核电站的营运人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最高赔偿为3亿元人民币;应赔总额超过规定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但是,《批复》在法律形式上和效力上都属于较低层次,在立法时应会将此规定细化并加强可操作性。

    借鉴

    有望借鉴国外信息公开机制

    FW: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原子能法制定和实施的情况如何?

    赵:美国、法国、日本等较早发展原子能事业的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各自比较健全的核法律体系。以法国为例,它的核电占全国电力的75%,但至今为止法国还没有发生过重大的核事故。

    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虽然法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原子能法,但法国在长期的核电技术开发和应用的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并且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比如它的信息公开机制,就可以让全国的居民随时登录核安全局的网站来了解身边的核电站的具体运营情况。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内容,都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FW:其他国家的原子能法体系结构有什么值得借鉴之处?

    赵:目前,核电大国在原子能法律体系的结构或立法方式上大体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制定一部原子能基本法律,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其国内原子能法律体系。美国、德国和日本都采取的这种形式。

    其二是不制定原子能基本法律,而是对应原子能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分别制定法律、条例和法案等,由这些内容组成其原子能法律体系。法国、英国和加拿大等都采取的是这种方式。

    我国在制定原子能法时会分别借鉴以上两种方式。

    专家支持

    赵威

    北京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在此次原子能法起草中,以中国政法大学学者身份,带领研究小组为立法提供学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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