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开出危险品车辆“大额”罚单 就因为这件事
2017-08-30 1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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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上午9时许,市公安交警二大队民警在执勤期间发现,一辆拉载氧化氢(双氧水)的危险品运输车在行驶路途中未悬挂危险品警示标志,车主和驾驶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移交辖区派出所。经核实、马某、徐某驾驶运输危险品车辆在经过某收费站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在检查时发现危险品运输车头没有悬挂危险品警示标志,车主马某故意将危险品警示标摘除。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沧州市新华分局为其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民警介绍,当日上午9时许,市公安交警二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在姚官屯高速辅道口处巡逻时,在对正要上高速口驾驶人徐某驾驶的大货车进行检查过程中,民警们经过仔细对车辆和车上所拉载的的货物检查后,发现该车为危险品运输车辆,但该车前方车头上未悬挂危险品警示标志,由于车头没有危险品警示标志看上去和普通大货车一样,民警们立即进行了现场摄录、登记等工作后将车辆查扣。经过询问,车主马某称,车上拉载了八桶约九吨的危险品(双氧水),为了躲避高速危险品运输车辆禁行,马某想出来故意将悬挂在车头的危险品警示标志摘除,“伪装”成普通大货车一样。在查扣该车辆时,此车距高速口仅有50米,民警们的及时发现,及时消除了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马某、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勤民警立即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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