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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翼城“流动炸弹”竟被罚款放行
2012-03-20 1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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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浏览: 1686次
2012年3月6日凌晨5时许,一辆车号为晋A78090重型半挂牵引车被翼城县交通局路政股执法人员拦下检查,检查结果:该车是危险品运输车,而且明显超载。车主承认此车承运的是液氮,属危险品。经检查,该车总重为55.08吨,按照国家规定该车型核定载重量为25.65吨,罐内目前载31.8吨液氮。此车超重约6.15吨,属于严重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对此车予以扣留。
被扣留的晋A78090重型半挂牵引危险品运输车
3月11号,我们路经当日扣车停车场时,发现超载车辆已经被放行,便致电路政股长李斋斌问及处理结果,李斋斌欣然的说,我们局长让处罚10000元后放行了。这样的结果让我们诧异万分,那超载部分物品是如何处理分流的呢?罚款就万事大吉了吗?
含糊其辞的李斋斌股长
案件处理意见书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派专人到场,在交警和运管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3月12日,我们带着疑问见到了翼城县交通局分管路政的股长李斋斌。当我们问及晋A78090危险品运输车处理一事时,该股长竟然含糊其辞,开始表示不知道该车属于危险品运输,后来在交通局出示的该案件处理相关文本中,我们看到此车行使证的使用性质上赫然写着“危险品运输”,同时,李斋斌股长还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上签了字。李股长的态度是遮掩自己的违规执法还是另有隐情呢?如果是危险品分流,就该有安监、公安,计量等部门参与。当问及超载危险品是如何分流的,李股长说我单位不知道该车是否为危险品,没有分流。面对这样的回答,李股长是无知还是无奈?
众所周知,被称为“流动不定时炸弹”的危运超载车辆,不但会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而且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气体泄漏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但给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带来工作压力,还给当地投资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会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心理上的恐慌,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后果。
在此事件中,翼城县交通局路政股很明显清楚这些危害,并在一开始做出了正确合法的扣车决定,但在具体分流超载物品时却出现了违法违规操作,并用不知情为危险品的借口掩盖错误。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第十一条规定: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治理超限超载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治理超载工作任重而道远!
翼城县交通局的领导在思想上没有正确对待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以行政命令替代国家的法律法规,请问,这样的做法对吗?
你们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而你们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了吗?
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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