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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

2012-02-21 14:01:34 来源:铁道部 作者: 浏览:1589

       颂布单位:铁道部

  文号:(82)铁货字400号

  第一章 装卸机械的管理   

  第1条 各级装卸管理机构要充实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指定一名领 导干部负责机械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搞好装卸机械“管、 用、修”各项工作。铁道部制定发展装卸机械化的方针、政策、规则和管理规则等规章制 度,并督促检查落实,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机械的制造和分配,了解铁路局 对装卸机械的管理情况、使用效率和经济效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铁路局装卸管理所贯彻执行部定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编制全局 装卸机械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局安全作业细则、大修工艺规程和标准等规 章制度,审批年度大修计划,调整机械配备布局,检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经 济效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参加分析处理重大事故。   铁路分局装卸管理分所执行部、局各项规定和指示,完成发展机械化 任务,掌握装卸任务与设备能力动态,根据运输需要调度机械设备,分析 核算使用效率和经济效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报大修计划并参加竣工 验收,参加大事故的分析处理。   车站、车务段装卸作业所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和指示,搞好机械运 用管理,保证及时完成装卸车任务。定期对工人进行技术考核和培训,并 准确填报机械技术设备统计表报,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改进装卸作业技术。   

  第2条 装卸机械增添配置,根据运量和货场设备情况,既考虑到运 量波动,又考虑到机械经济效果,本着先挖潜、调剂,后增添购置的原则, 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铁路局审核编制计划报部批准。对铁道部批准的计 划,铁路局要组织力量认真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货场和客运行包房新建、大修改造时,要根据运量配备适量装卸机械 及修理设施。线路布局、站台仓库空间尺寸及硬面强度、站台高度坡度要 符合机械作业的要求。靠近仓库站台的线路及卸煤机下边的线路进行维修 时,轨面不得超过原始标高。   

  第3条 装卸机械是运输生产第一线的专用设备,运用中的调拨由主 管业务部门办理,在装卸部门内的调整与调拨,铁路分局管内,须经铁路 分局批准,报路局备案,铁路局管内,须经铁路局批准。跨局、及调出路 外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对配置不当、较长时间内利用率不高的机械, 上级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拨手续根据调拨单办理。   

  第4条 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变更单价或报废估算残值,应由所属单 位组成“三结合”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资清理记录(财固10)报 上级批准。单价在二万元以下的由各局、厂审查批准,单价在二万元及其 以上的,报部批准。报废后残值留做本单位的更新改造费。

  报废的机械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2.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设计制造质量差、能源消耗过大、无利 用改造价 值的;   

  3.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的;   

  4.进口设备购不到配件,无法修复的;   

  5.因污染环境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   

  第5条 由于因生产任务不均衡,突击装卸使用的机械和为替换检修 补缺使用的机械,列为备用机械,分为铁路局备、站(段)备两级备用, 但总数不得超过拥有台数的10%,站(段)装卸作业所备用数量应由局 装卸管理所核批。   

  第6条 由于货源变化等原因,预计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装卸机械, 应办理封存手续。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合格,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维护, 不准拆用零部件。封存、启用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分局核实报铁路 局批准。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方可投产。   

  第7条 各种装卸机具根据装卸作业需要临时调动,根据局或分局装 卸调度命令由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免收运费。轨道 起重机及附随车辆,凭调度命令挂运,跨局时凭分局电报挂运。挂运前要 检查走行部分、制动和缓冲装置,由铁路局指定的施检单位进行检查。押 运人员负责检查起重机的各部技术状态,确保运行安全。   

  每台蒸汽(或内燃)轨道起重机应拨给平车一辆,做为附随车;对担 负沿线流动作业的轨道起重机,应另外拨给棚车一辆,按路用车办理报批 手续。   担负沿线装卸机械修理的分局装卸机具修配厂,配给维修用棚车一辆, 凭调度命令挂运。   

  第8条 装卸机械实行定期检查评比制,铁路局每年一次,设备完好 程度分为四级(附件一),对技术状态完好、生产效率高、消耗低、生产记 录齐全准确,安全无事故的设备命名为红旗设备,授与红旗标志,标志格 式和具体评比办法由各铁路局制定报部备案。铁道部对机械运用、管理状 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9条 装卸机械的台产量指标和工时、能源、材料消耗应实行定额 管理及班组经济核算,生产和消耗定额指标由铁路局统一公布实行。广泛 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要求做到生产效率高、成本低、机械质量好,对 成绩优良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10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要建立装卸机械台帐,收存有关技术资 料。维修工厂和车站、车务段(装卸作业所)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出厂 检验合格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附件二)等。   

  第11条 装卸机械管理编号由各铁路局参照附件三自行编制(附件 三,装卸机械管理编号)。   

  第12条 装卸机械发生事故,应及时抢修,立即用电话电报速报上 级主管部门,重大、大事故要抄报部货运局,并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 分析发生原因。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装卸管理所)处理,大事故由分局(装 卸管理分所)处理,一般事故由车站(装卸作业所)处理。事故分析处理 情况要及时上报(格式见附表一)。   

  机械事故分类标准如下:   

  1.一般事故:机件损坏修复费用一百元以上,或停产二天以上。机 械脱线或翻倒,虽没造成损失,也按一般事故处理。   

  2.大事故:机械损坏修复费用一千五百元以上,或停产十五天以上。   

  3.重大事故:机械损坏修复费用五千元以上,或停产三十天以上。   

  以上修复费用是指工料费,造成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或其它资产损失 时应分别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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