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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煤炭业供给侧改革实施意见

2016-06-27 10:41:41 来源: 作者: 浏览:149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精神,抢抓国家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的重要窗口期,促进贵州省煤炭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贵州省政府6月24日发布的《贵州省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培育壮大煤矿主体企业,到2020年,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煤矿主体企业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其中:规模3000万吨/年以上的主体企业2家,500万吨/年以上的主体企业10家。
  从2016年起,用3至5年时间关闭退出煤矿510处、压减煤矿产能7000万吨以上;到2020年全省煤矿总数减少到750处,产量控制在2亿吨左右。
  同时加快煤矿机械化改造,到2017年底,全省大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中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超过80%,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超过50%。对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煤矿一律限批,并引导其关闭退出。到2020年底,全省符合条件的生产煤矿全部实现机械化采煤。
  此外,要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后方可投产。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生产违法违规联合惩戒机制,对所有未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和各类证照不全的生产煤矿坚决依法依规停产停建,坚决打击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开展明察暗访,并严肃问责。
  加强矿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东西贯通、南北衔接的煤炭集、疏、运系统,加快推进全省所有矿区道路与煤炭外运通道公路、铁路、水路有效衔接。鼓励煤矿与用煤大户建设长距离皮带、管道运煤系统。
  《意见》表示,要以中央奖补资金为依托,按企业隶属关系原则并根据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多渠道整合筹集地方奖补资金,除按国家规定实行“因素法”分配外,中央和地方奖补资金要重点保障煤矿职工分流安置,确保所有煤炭企业退出后奖补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意见》明确,要加强对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建立考核机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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